妹妹將收到的6.8萬元彩禮暫時交給姐姐保管,后來姐姐卻不愿意歸還,遇到這種情況該怎么辦?近日,成都大邑法院就審結了這樣一起保管合同糾紛案件。依法厘清權利義務關系,在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同時,盡力修復親屬關系。
小華與小麗是親姐妹,小華婚禮前夕,男友給了小華6.8萬元彩禮。但由于小華身份證和銀行卡遺失,無法及時存款,于是就將這筆錢交由姐姐小麗暫時保管。隨后,兩人還一同前往銀行,將彩禮存入姐姐的銀行卡,約定待小華方便時再返還。

然而,小華后續(xù)多次要求返還這筆錢,小麗卻屢屢推諉搪塞,拒不返還。于是,小華將小麗告上法院,請求判令其返還6.8萬元。

庭審中,小麗辯稱,該筆款是小華歸還的既往借款,還聲稱自己操辦了小華的婚禮,有權收取彩禮。法院經審理查明,小麗主張彩禮屬于借款清償,但僅提供早年轉款明細,無法證明交付彩禮前存在借款事實,其抗辯缺乏充分證據。同時,小麗并非小華父母,也未舉證證明對僅比自己小五歲的小華履行了主要扶養(yǎng)義務,亦無證據表明父親有將彩禮贈與小麗個人的意思表示,其關于“有權收取彩禮”的主張于法無據。
考慮到雙方是親姐妹,為修復親情、減少訴累,法院綜合考慮雙方過往轉款及小麗操辦婚禮的合理支出,判決小麗返還小華56775元。最終雙方均認可該判決。
法官說法
民事主體代為保管財物應恪守誠實信用原則,及時履行返還義務,切勿因金錢糾葛傷害親情。家庭事務支出可通過留存證據、事前約定明確權責,避免產生糾紛。
華西都市報-封面新聞記者 于婷